教育部 衛生部強調農村學校飲用水設施與水質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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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12-18
教育部衛生部關于印發《農村寄宿制學校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的通知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加強和規范農村寄宿制學校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為學校師生創建安全健康的生活與學習環境,保障學校師生的身心健康,教育部、衛生部依據國家相關標準,結合學校實際,聯合制定了《農村寄宿制學習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現印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要求請按照這一《規范》,加強學校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部分摘錄:與學校飲用水設施與水質衛生要求相關部分
農村寄宿制學校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
學校生活衛生設施是學校教育教學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學生的健康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提出的“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住宿需求”和“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均衡配置教師、設備等方面的相關標準和政策法規,制定《農村寄宿制學習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
本《規范》重點對飲用水設施、宿舍、食堂、浴室、廁所、垃圾和污水設施等學校生活衛生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提出要求。各地在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制定當地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以及實施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建設工程、義務教育標準化建設等相關教育工程時,應統籌考慮和安排學校生活衛生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并加強規范管理,切實落實學校生活衛生設施衛生管理制度和要求,保障學校師生有一個安全健康的生活與學習環境。
一、 飲用水
(一) 飲用水設施
當地有城鎮集中式供水設施的學校,應使用城鎮管網集中供水,城鎮沒有集中式供水設施的可使用自備水源供水。
1.供水設施
采用二次供水的學校,二次供水設施周圍應保持環境整潔,有良好的排水條件;設施的材質和內涂料應無毒無害,不得對飲用水造成二次污染;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并加蓋上鎖,蓄水容積以不超過學校48小時用水量為宜;設施應有安裝消毒器的位置,有條件的學校應設有消毒器。
2.飲用水設施
使用煤、電、燃油、燃氣等各種能源的開水鍋爐每學期使用前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有效的排污、清洗和消毒。儲存開水的容器應每天清洗1次,加蓋密封上鎖。飲水機(桶裝水)或其他類型直接提供飲水的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飲水點設置密度應考慮服務半徑和學生人數,宜設在教師內或教學樓的公共區域。
教學樓內應在每層飲水處,按每40人-45人設置一個飲水水嘴。
3.洗手設施
學校的公共區域應設置方便學生洗手的水龍頭,原則上每個水龍頭服務學生人數不超過50人。
學校應建立飲用水設施管理制度和維護檔案,對飲用水設施的清洗、消毒、耗材更換等維護工作有詳細的計劃和記錄。
(二) 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和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點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并取得當地衛生部門水質檢驗合格報告。
桶裝飲用水或其他類型直接供飲用的飲水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并取得檢驗合格報告。
學校提供的飲用開水應燒至沸騰。
(三) 飲用水水量要求
飲用水水量應滿足學生每日在校的生活需要,原則上每人每天生活飲水供應量不少于20升(不包括學校食堂用水量),每人每天飲水供應量不少于2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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